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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第17條

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之事件,當事人仍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選定原法 官或其他法官審判。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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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