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 第14條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第14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法官應自行迴避之原因,係指民事訴訟法第三十 二條各款所規定之情形。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