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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之施行期間與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同,其有該條例 第十條第二項之情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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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