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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第3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獨任法官係指實任法官、試署法官及依司法官 候補規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得獨任辦案,並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公告 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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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