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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第8條

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選定地方法院法官三人組成合議庭者,其被選 定者,仍以該法院得獨任審判之法官為限。 合議審判之事件,當事人得不受各法院庭別配置之拘束,跨庭選定庭長一 人及法官二人,或選定法官三人組成合議庭。但應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合議審判事件之審判長依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任之,其受命法 官則由合議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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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