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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第16條

當事人未於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之二十日內另行選定法官審判者,法 院應速將該案件送輪分審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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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