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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第4條

當事人起訴或上訴時已合意選定法官審判者,即應將該事件分予該法官受 理。其尚未繳納裁判費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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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