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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 第2條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第2條
本條例
第二條
第一項之事件係指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小額、簡易及普通訴 訟程序 (含人事訴訟程序) 民事事件。 本條例
第二條
第二項之事件,除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訴訟事件外,並包 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訴訟事件。 本條例
第三條
第一項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事件係指地方法院管轄之小額、簡 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事件,及高等法院管轄之普通訴訟程序之第二審 上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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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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