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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第15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其他事故致未能續行審判者,含法官職務調動在 內。但法官調動後之職務仍在該法院內者,應由該法官依該事件原訴訟程 序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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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