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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16條

民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四十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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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