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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2條

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一百元者免徵裁判費 ;一百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一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 訴訟標的之金額以銀兩、銅幣計算者,按政府主管機關所定比率折合國幣 ;以黃金或外國貨幣計算者,按政府主管機關或其指定銀行核定之牌價折 合國幣;無牌價者,按其應有價值,折合國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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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