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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22條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調解或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者,仍依第二條第十六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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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