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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28條

推事、書記官出外調查證據及執達員送達文書之食、宿、舟、車費,由各 高等法院按照各該地方交通及生活情形,分別等差,擬定規則,報請司法 院核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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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