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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29條

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 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 本法應徵之抄錄費、翻譯費、到庭費及滯留費,得視經濟情形,提高至十 倍,由高等法院按照各該省(市)實際情形酌定,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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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