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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30條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 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以代其事由之釋明。 前項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 繳暫免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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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