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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8條

因土地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 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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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