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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18條

民事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二條第十六條規定,加徵裁判費 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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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