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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27條

證人到庭費,每次二元以上十元以下;鑑定人、通譯到庭費,每次三元以 上十五元以下,由法院酌定之。 證人、鑑定人、通譯因就訊或通譯,滯留一日以上者,於到庭費外,每日 給以滯留費三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由法院酌定之。 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在途食、宿、舟、車費,依實支數計算;滯留日期 內之食宿費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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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