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事訴訟費用法 › 第21條

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21條

民事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左列聲請,徵收裁判費十元: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聲請公示送達。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發支付命令。 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 七、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民事訴訟費用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