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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23條

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之拍賣金額,未滿一百元者,免徵執行費;一 百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五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執行標的毋庸拍賣者,依其徵收金額或價額,按照前項規定,徵收執行費 十分之五。 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條之規定,於計算前項金額或價額準用之。 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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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