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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5條

法官會議開會時,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以院長指定之人代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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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