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 第9條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9條

經否決之議案,除因情事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否決之議案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者外,不得再行提出。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