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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3條

法官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依法律及司法院所定事務分配辦法,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事項。 二、辦理法官考核之建議事項。 三、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對法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 四、其他與法官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之建議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議決對象,不包括調至他機關辦事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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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