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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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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8條
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由法官代表組成,任期一年;其人數及得否連任由法官會議議決。 前項法官代表,除院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另三分之二依法官會議議決之方式產生。 第一項法官代表因調職或其他事由無法執行職務時,依其產生之方式遞補之,任期接續原代表任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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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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