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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7條

議案之提出,應於法官會議召開五日前以書面提出,並送交該院書記廳(處)。逾期提出者,得不列入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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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