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 第18條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官在會議中發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席得加以勸止: 一、無故中斷他人之發言。 二、超出討論議題範圍之發言。 三、意見重複之發言。 四、破壞議事秩序之發言。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