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 第24條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4條

院長認為法官會議關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條但書議決事項所為決議有違背法令之情事,應於議決後五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交法官會議復議。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