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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0條

法官會議之決議,除第二十五條之復議外,以過半數法官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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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