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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第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 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九項及第十項所稱法務部部長、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準用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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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