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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37條
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本法
第七十八條
所稱任職法官年資,指下列情形: 一、本法
第二條
、
第八十六條
之法官、檢察官年資。 二、本法
第七十二條
第三項由法官、檢察官轉任之司法院秘書長年資。 三、本法
第七十六條
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年資及本法
第八十九條
第一項準用
第七十六條
由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職務年資。 四、本法
第八十九條
第九項由法官、檢察官轉任之法務部部長、政務次長年資。 五、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職務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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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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