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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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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
第四條
、
第五條
、
第七條
、
第九條
及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第二款之刪除,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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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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