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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現行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刪除,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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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