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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辦法 第11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結果,認為受評鑑人品德操守有損司法信譽、嚴重違 反辦案程序或開庭態度嚴重不良有損司法形象者,應為送請司法院人事審 議委員會參處之決議,並得為懲處內容之建議。 法官評鑑委員會因評鑑而知悉法官有違法或失職之具體事實者,應由各該 法院報請司法院分別情形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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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