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官評鑑辦法 › 第13條

法官評鑑辦法 第13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結果,認為不能證明受評鑑人有第四條第一項所列應 受評鑑事項或移送評鑑內容所指摘之事實經查並非實在者,應為請求不成 立之決議。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法官評鑑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