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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辦法 第19條

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受理評鑑覆審事件,調查結果認為覆審之聲請已逾 覆審期間、違背覆審程式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議;認為覆審之聲請 有理由,或覆審聲請雖無理由,而原決議不當者,應將原決議撤銷,自為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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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