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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辦法 第22條

第五條第二項聲請調查之事實,經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後,認法官確係 遭受誤解,而有澄清之必要時,法官評鑑委員會得函請受評鑑法官所屬法 院發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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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