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官評鑑辦法 › 第18條

法官評鑑辦法 第18條

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受理評鑑覆審事件,應自為調查,但對於原法官評 鑑委員會已經調查之事證,得不重複調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法官評鑑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