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結果,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
:
一、移送或聲請評鑑者非屬
第五條所列機關、團體或法官。
二、受移送評鑑者非屬
第三條各款所列現職人員。
三、移送或聲請評鑑內容非屬
第四條第一項所列應受評鑑事項。
四、移送或聲請評鑑時,已逾
第七條所定之期間。
五、同一事實經決議後,重複移送或聲請評鑑。
六、移送或聲請評鑑之事實已進入司法偵審程序、監察院調查程序、或司
法院人事審議程序。
七、移送評鑑機關或團體撤回評鑑之移送或聲請人撤回評鑑之聲請。
八、受評鑑人死亡。
九、請求或移送顯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