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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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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辦法 第8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於評鑑決議前,得為調查,或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並予 移送評鑑機關或團體及個案受評鑑人充分陳述之機會;於必要時,亦得通 知律師公會或聘請專家學者提供建議意見。調查所得資料,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不得供人閱覽、抄錄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 或個人。 法官評鑑應秘密行之,但受評鑑人聲請公開者,不在此限。 法官評鑑之決議,應由全體委員無記名投票,以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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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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