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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辦法 第7條

法官評鑑之移送及聲請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 一、品德操守事項,五年。 二、違反辦案程序事項,二年。 三、開庭態度事項,一年。 前項期間,無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算;牽涉法官 承辦訴訟個案者,自該法官辦結案件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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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