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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受評鑑之法官,包括下列各款人員: 一、各級法院法官。 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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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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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