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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辦法 第17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收受覆審聲請書後,應 速將覆審聲請書抄本送達相對人,並應於三十日內,將該評鑑事件相關資 料整理訂卷,陳送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覆審。 相對人於覆審決議作成前,得隨時向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意見書, 並得聲請到場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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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