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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 第10條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第10條
檢修機構於證書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其延展;且於各款所定期間內不得重新申請許可: 一、有
第七條
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二、所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修不實經裁罰達五件以上,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三、違反
第十一條
規定情節輕微或違反
第十九條
規定,六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 經中央主管機關因申請許可所附資料重大不實撤銷許可或依本法
第三十八條
第四項規定廢止許可者,自撤銷或廢止許可次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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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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