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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 第6條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第6條
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檢修機構名稱。 二、法人組織登記字號或統一編號。 三、地址。 四、代表人。 五、有效期間。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檢修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收費標準繳納證書費,並檢具申請書(如附表二)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第一項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其有效期間至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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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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