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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第11條

檢修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不得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不得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 四、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親自執行職務,並據實填寫檢修報告書。 五、依審查通過之業務執行規範及檢修作業手冊,確實執行檢修業務。 六、由二名以上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共同執行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檢修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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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