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 第2條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指依本辦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辦理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業務之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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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