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 第4條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第4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章程及實收資本額、資本總額或登記財產總額證明文件。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執業執照(以下簡稱執業執照)、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消防設備士公會之會員證書(以下簡稱會員證書)影本及名冊。 五、檢修設備及器具清冊。 六、業務執行規範:包括檢修機構組織架構、內部人員管理、檢修客體管理、防止不實檢修及其他檢修相關業務執行規範。 七、檢修作業手冊:包括檢修作業流程、製作檢修報告書及改善計畫書等事項。 八、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