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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第16條

檢修機構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次年度檢修業務計畫書:包括計畫目標、實施內容與方法、標準作業程序及資源需求。 二、次年度人員訓練計畫書:包括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訓練、訓練地點、師資及課程。 三、次年度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名冊:包括姓名、執業執照、會員證書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料明細及全民健康保險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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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