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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 第14條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第14條
檢修機構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其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有僱用、解聘、資遣、離職、退休、死亡或其他異動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僱用:執業執照、會員證書影本及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二、解聘、資遣、離職或退休: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三、其他異動情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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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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