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 第7條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第7條

檢修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許可並註銷證書: 一、違反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二、違反第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三、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情節重大。 四、檢修場所發生火災事故致人員死亡或重傷,且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查有重大檢修不實情事。 五、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