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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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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第3條
申請檢修機構許可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法人組織。 二、實收資本額、資本總額或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三、營業項目載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項目。 四、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二人。 五、具有執行檢修業務之必要設備及器具,其種類及數量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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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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